供应商 “饲料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泛滥存在三种主要途径和成因分析
这些供应商,一般具有较大的生产加工规模,其模式基本分为三种:
一、旗下设有养殖场,进行较大规模化养殖;供应商设立养殖场进行大规模养殖。在这种模式下,供应商采用从养殖到屠宰加工、销售的一线式运营模式,其对于整个过程有着完整的管理权,对于其中任意环节如何掌控,都是由供应商自主决定的。在这种模式下,供应商应当而且必然知晓养殖场的养殖情况,甚至可以说,养殖场在速成鸡养殖过程中添加禁用激素、没有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休药期的规定,不间断使用多种抗生素、使用禁用抗生素的行为正是由供应商决定并实施的。或许会有人为供应商抱不平,认为供应商养殖过程中并没有添加激素和抗生素,这些是在其从外面购买的饲料中添加的,供应商对此并不知晓。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所有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都会标注所含有的药物成分,供应商在购买饲料的时候选择购买该类添加剂饲料,对于饲料所含有的各项成分是清楚的,从这一点上讲,供应商的责任不能排除。相反,饲料没有问题,而抗生素、激素是供应商自行添加的,其行为更是典型的违反我国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供应商提供幼禽和饲料,由个体养殖户养殖,家禽供应商统一收购进行屠宰加工;由供应商提供幼鸡和饲料,由个体养殖户养殖,成鸡由供应商同意收购、屠宰加工。这种模式,若养殖过程中的药物是由养殖户添加的,那么对于该违法行为的后果,应当有养殖户承担,供应商仅存在未对屠宰加工的成鸡进行检疫检查的责任,较之养殖户而言,供应商的责任显然轻了很多。但实践中,即使药物由养殖户添加,但供应商对此也是非常清楚的,甚至有的供应商为了这种“速成鸡”能顺利加工销售进入市场,帮助养殖户伪造养殖日志,跳过成鸡质量检测甚至是伪造检测结果,以此使得这种“速成鸡”能顺利进行屠宰加工,流入市场。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供应商和养殖户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供应商除了对其本身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外,对于养殖户的行为,供应商也同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仅向个体养殖户收购家禽进行屠宰加工。所有的养殖工作由养殖户进行,供应商仅对成鸡进行屠宰加工。这一模式在,供应商看似毫无责任可言,即便是有,也不过是未对成鸡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罢了。但是,供应商和养殖户的关系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如前所述,供应商对于“速成鸡”养殖不合格,添加激素、抗生素之事非常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明知其所加工、销售的鸡肉含有药物成分、质量不合格而继续为之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在整个鸡肉供应的各个环节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甚至是主动性的作用。
建议加大依据现行法律究责供应商 “饲料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在饲养过程中使用激素和法律禁止添加的抗生素类药物的行为,供应商不论是自行添加使用或是明知其收购的材料含有此类药物,都已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究责;同时对,确实存在药物含量超标、危害人体健康时,供应商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二是要加大关注对供应商是大型的企业集团,在养殖家禽的同时,还专门设有饲料加工厂的企业集团。
三是供应商的行为构成刑事违法后,对于相应的刑事责任,应当采取“双罚”制度更能有效的整治此类事件和预防其他类似事件的发生,即供应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