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的就医环境,是当前医疗机构管理中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努力下,杭州市的民营医疗机构在许久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1年,我市共有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943家(不含村卫生室),其中民营医院71家,门诊部196家,诊所及其他类医疗机构676家。医院中有综合性医院36家,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院12家,整形美容医院7家,口腔医院5家、妇产医院4家,其他类别医院7家。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占了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33.45%。全市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中医护人员总数为9147人,其中医生2813人,护士2781人。硕士及以上学历215人,本科1637人,专科及以下5507人, 副高及以上职称797人,中级职称1616人,初级职称4271人。
但是,由于民营医疗机构相对公立医院来说起步较晚等原因,在其发展过程中,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划布局滞后,发展空间缺乏。现有城镇规划、土地规划等都未给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留有足够的空间,民营医疗机构选址难问题突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极少有自己独立产权的或新建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的医疗场所,多数靠租赁形式经营,或进行旧房改造作为医疗场所,往往先天不足,难以发展。
二、人才问题成为严重制约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瓶颈。由于现行的人事政策无法使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身份、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同样待遇。造成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引进难、流动性大,引进人才几乎成了不可逾越的门槛。公立医院在职的执业医师很少愿意到民营医疗机构求发展,离退休人员成了民营医疗机构的主力军,这部分人员虽然有一定的临床经验,但毕竟多数年纪较大,力不从心。刚毕业不久的医学生往往成了民营医疗机构的主力军,严重影响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学科建设等。
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不够规范。超科目诊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医疗机构的发展和管理。
几点建议
一、民营医疗机构建设要纳入城镇规划的总体布局。
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优惠政策。对于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用地,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卫生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卫生建设用地等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民营医疗机构在性质变更和产权转让时,其土地资产按以下方式处置。1.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其土地资产按杭政办〔2006〕2号文件处置。2.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原则上不得转让,确因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需要,且不改变用地性质,经政府批准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如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按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要给予民营医疗机构提供优惠的人才政策。
对经营管理规范、达到相应规模或等级的民营医疗机构,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经批准可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保险。公立医疗机构事业编制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卫生和人事部门批准,到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允许其保留事业身份,由市卫生部门和人才中心进行人事关系代管。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订。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等方面,应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三、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和服务,严格依法执业。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卫生规划,把好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关,强化诊疗科目核准和人员准入管理。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民政、卫生、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定期审计和有效监督制度。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执行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诊疗科目不得以“中心”名称设置;要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技术审批制度,严格技术准入。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不得与其它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诊疗科目。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依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引导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有序地开展诊疗活动,保证人民群众医疗质量和安全。食品药品监管、财税、物价、审计、工商、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公开准入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并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服务。各级财税、物价、劳动保障、工商、民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完善政策和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四、加强财务监管。
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规定。
民办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医疗机构提取相应的风险基金。有关部门应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五、要开放社会资本进入的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站)、疗养院,发展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康复促进、临终关怀与传统养老相结合的机构养老新模式。探索设立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园区,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药器械、健康管理、养生保健、商业健康保险等健康产业。结合“1650”大都市总体规划,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在城市主中心、副中心以及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区域,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在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地区引入社会资本支持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快速增加医疗服务有效供给。
六、要建立民办医疗服务的新品牌。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需求,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好、社会赞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档次、质量上等级”的原则,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办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
七、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挥特色和优势。
民营医疗机构可以与公立医院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尤是要进一步发挥其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的机制优势,专科特色明显的经营特色,高品质的服务优势,做强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