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纪律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纪律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纪律规定
(市城管执法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塑造良好的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法人员。
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 应予以告诫、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年度考核不称职、辞退、开除等处理。
三、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态度生硬,行为失范,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责任心不强,行政执法责任差错2次(含)以上的;
(三)使用有城管执法标识的机动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行为被查实的;
(四)着制服进入市场、餐饮、娱乐场所消费或在流动商贩处购物的;
(五)其他有损城管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四、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一)在案件查处中弄虚作假的;
(二)履职不当,造成行政复议撤销的;
(三)发生错案,隐匿不报的;
(四)对上级督办、领导批办的案件不认真查办的;
(五)一年内有责投诉或市级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含)以上的;
(六)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五、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一)吃拿卡要的;
(二)酒后执法的;
(三)粗暴执法的;
(四)违规执法的;
(五)参与赌博的。
六、本规定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节: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事件;
(二)被投诉到市效能热线(96666)、市长公开电话(12345),经查实有责并造成恶劣影响;
(三)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四)造成重大损失或安全事故;
(五)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
(六)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后果严重的情节。
七、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报市城管执法局和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并与当年度城管执法工作考核结果挂钩。
九、各级各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处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十、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前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