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
经过3年多的试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有序扩大,有力地支持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自主创业和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以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目标。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大、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导向型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力争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规模、合规经营、业务创新、风险防控、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统筹规划布局。根据省金融办下达的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新增指标数,由市金融办结合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各区、县(市)实际,牵头拟订全市年度新增指标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新增指标的分配要向中心镇倾斜。各区、县(市)申请新增指标要符合以下条件:
1.辖区范围内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间融资活跃;
2.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已认真落实;
3.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
4.获批新增指标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已完成;
5.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已明确。
(三)公开择优选择主发起人。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政府会议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防止暗箱操作。主发起人应是当地管理规范、信用优良、资金实力雄厚、符合产业政策、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可予优先考虑。对已有3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县(市),要适当提高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主发起人的质量(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盈利水平、实际纳税额等)及经营团队素质等条件。
三、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
(一)放宽发展条件。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至30%,但不得再参股本地区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金额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适当扩大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经营。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在属地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如在主城区范围内设立异地分支机构,需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到主城区或相互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到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省金融办审批同意。具体申报条件、方式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等,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1号)执行。
(三)适当扩大融资的比例和渠道。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且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资金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外,还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及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其中向股东定向借款及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需事先报经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具体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19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同业调剂拆借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0号)执行。
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省金融办申请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其中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四)增加服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四、进一步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配强管理力量,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处置职责,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增资扩股、股权变更、高管变更等情况报市金融办备案。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和风险研判,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二)督促规范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特色,积极开发小微客户群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互补发展,严格做到“四不得、四严禁”,即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不得将大额贷款拆分或变相拆分成小额贷款,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向贷款客户收取与利息挂钩的手续费、咨询费;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严禁向股东发放贷款或通过给股东担保、向股东员工及股东控股关联企业放贷等形式变相贷款给股东。
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规模应在逾期贷款1.5倍以上,提取逾期贷款1.5倍以内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发放贷款。
(三)强化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信用评级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年度审计时,应聘请有资质和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单位的指导,明确审计的重点和内容,切实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审计质量。积极引进信用评级机构,大力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制度。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存在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五、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1号)等规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设有专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县(市),当地政府应研究出台专门的扶持发展政策,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本地特色行业发展。对经营业务优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成效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原定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3年的政策执行期满后,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顺延3年执行文件规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可参照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二)大力支持业务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房管部门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房产抵押贷款手续需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辖区范围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客户资料即可办理:
1.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辖区范围内;
2.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工作单位或其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的地址中有1项在辖区范围内。
(三)加强行业自律。尽快组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宣传国家、省、市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新经验,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规范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