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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hwyst.hangzhou.com.cn  2012年08月13日 15:41:49 星期一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控。要逐步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机制,2012年,在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普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引进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服务等机构;2012年至2013年,全面实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3年至2014年,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该单位信用评级,并实行信用评级与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率和企业信贷挂钩机制。要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二)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技术、技能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联合其行业主管部门,实行黑名单和违法抄告通报制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管理。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建设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对人员密集的大型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及设置消防车通道等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等行为。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配备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四)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逐步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出台整治标准、核拨整治经费、落实整治人员,对全市16个火灾隐患重点区域进行全方面改造。实施杭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制度,进一步规范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机制。加大乡镇(街道)挂牌整治力度,各乡镇(街道)每半年至少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指导消除火灾隐患。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举报中心建设,积极开展有奖举报,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推进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2012年全市三分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完成“四个能力”建设,2013年全市三分之二的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完成“四个能力”建设,2014年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全部完成“四个能力”建设。要积极推广单位标准化管理,结合实际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地方性消防法规内容,做到组织制度规范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要推动社会单位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六)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消防宣传工作进行考核,并将消防宣传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科目。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基层消防工作组织人员和消防管理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逐级落实年度消防培训计划。教育部门要牵头抓好学校消防宣传教育,2013年底,各区、县(市)至少拥有省级消防教育基地和省级“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各1家。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社区、村居、家庭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以老人、妇女、儿童为消防安全教育重点对象,推动建立社区相互援助机制。规范、完善消防志愿者培训、管理、运作、保障等机制,培育骨干消防志愿者,建立有效奖惩机制,发挥消防志愿者作用。建立由宣传部门牵头,文广新闻出版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报社、广播电视台以及网站各负其责的消防宣传协同机制。

四、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及时修订《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着重提高室内装修材料及外保温材料的选用和施工、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保、施工单位用火用焊作业与外保温施工作业等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及素质,完善火灾高危建筑工程的急救和防护措施等。同时,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重点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建设、城市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落实等事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高层建筑入驻及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和承担火灾危害、实行自防自救的能力。

(二)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立足部队、面向社会,形成公安消防部门、科研单位、高校消防科研合力,大力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强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等课题研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要积极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推进消防产品应用向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修订并严格落实城乡(镇)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结合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消火栓、管网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与城市改造、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大都市消防布局规范,对超过百米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应合理规范布局、建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增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消防站建设过程中应保留原有消防站。组织开展消防装备评估论证工作,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性能。

(四)加强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方式弥补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力量不足,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补充,确保消防力量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和单位,要参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社保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在2012年全面完成消防队伍建设;其余乡镇和单位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组建专职、志愿等形式的消防队伍;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实际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或消防执勤点。各地应积极抓住当前中央部署事业单位改革的机遇,鼓励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保留业务骨干,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社会地位。将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明确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进一步研究消防员医疗经费保障机制。非现役消防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公伤优抚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对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非现役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

(五)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各地在人大、政协换届选举时要进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审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参与消防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界人士对消防事业的公益性投入,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探索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公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公益性奖励等。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六)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消防技术服务组织进行合理规划和指导,并对现有消防技术服务组织进行改造和优化,积极指导消防技术服务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严格控制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的数量,防止过多过滥。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规则和职业规范,明确其组织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审批程序、活动宗旨和权力义务等,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要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经培训合格并通过相关有关资格考试后方可上岗。要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明确消防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经营合法、业务规范。

(七)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适时开展综合性演练,通过实战演练,实现部门的协调一致。要建立多警联勤联训制度,进一步完善联勤联训机制。2012年,组建地铁等3支以上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伍,进行2次以上部门联合训练,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年内所有大队完成装备配备。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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