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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拆迁我能拿到拆迁补偿吗?
hwyst.hangzhou.com.cn  2013年03月22日 10:50:37 星期五

   

潘先生与房东的租房协议

    金华的潘先生给杭州网热线85052222来电,说自己在九堡杨公村租了一间店面,去年年3月拆迁。可现在,拆迁补偿费用他还没有拿到。

    记者核实:

    潘先生:拆了近一年,没拿到搬迁补偿

    潘先生说,2008年他在杭州九堡杨公村向房东张先生租了一间门前仓库做店面房使用,开了个小超市。2012年3月,这间店面房遇到拆迁。潘先生回忆说,3月20日开始搬迁,5月20日全部搬空。当时村里拆迁相关负责人还给了自己九百多元的搬迁补偿费。负责人告诉他,还有一笔补偿还没下来,以后会发。

    2012年10月底,潘先生再去询问拆迁补偿的时候,却得知这个钱是给房东的,而房东还没来取。潘先生认为,拆迁时自己与房东的租赁协议还没到期,店面是自己在经营而不是房东,拆迁补偿应归自己所有。为什么拆迁的补偿费只能给房东呢?

    补偿是给房子的所有人,与承租户不产生直接关系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九堡镇拆迁负责人的葛主任。葛主任表示,潘先生所租的房子为经营性用房,除了针对房屋的补偿,的确有一笔经营性用房补偿。

     葛主任帮我们算了一下,拆迁的房屋有92平方米,所有的补偿费加在一起有2万多。其中包括针对营业执照补偿的5000元,按每平方160元算的房屋拆迁补偿和每平方80元的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这里面,经营性补偿总共1万2千多块钱。

    潘先生觉得,店面一直是自己在经营,所以有关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应该给自己,不能给房东。

    对此葛主任解释,作为拆迁的主体,政府只与房子的产权所有人发生关系,补偿也是针对房子的所有人,也就是房东张先生。按照拆迁补偿条例,承租户不与拆迁主体发生直接关系。承租户是否能得到补偿,关键是看承租户与户主是否存在协议。

    葛主任告诉记者,自己曾告诉过潘先生这个情况,而潘先生当时说与房东张先生之间没有协议。所以,他建议潘先生与房东张先生两人自行协商解决。

    有没有协议?户主、租客两个说法

    今天,潘先生又联系了九堡镇杨公村村委问补偿费一事,村委书记项主任告诉他,补偿费房东已经拿走。

    记者随后联系房东,房东说,补偿的钱与潘先生没有一点关系。

    这笔补偿费用与潘先生到底有没有关系?一般而言,各地房屋拆迁政策不同,但如果承租人有合法租赁手续,在租期之内且取得营业执照的,则可以给与拆迁补偿。

    潘先生告诉记者,拆迁时房子还在租期之内。“我是租5年的,要到2013年4月才到期。” 房东却否认这个说法,“早就过期了,已经过期一年多了。”

    为了证明自己没说谎,潘先生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根据潘先生提供的协议,上面的确写明:“本协议期限为伍年。”落款日期为2008年4月25日,也就是到2013年4月25日才过期。协议为手写,没有盖章或手印,但有双方签字。

    潘先生又补充:“房子没有到期,我的营业执照也没到期。”

    房东张先生又提出一个问题,潘先生店面的营业执照并不是潘先生的,而是自己的。

    记者查看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姓名一栏的确写着房东的名字。零售有效期至2013年2月2日,卷烟、雪茄烟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对此,潘先生的解释是营业执照拖了一年多才办的,开始因为自己不是本地户口,办理营业执照有困难。后来是以房东的名义办理的。“但是店是我开的,所有的进账、出账都是在我的银行户头办的。”潘先生强调。

    不过,九堡镇拆迁负责人葛主任表示,就算营业执照上市潘先生的名字,相关赔偿也是与照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挂钩,也就是和房子户主挂钩。同样不与潘先生发生直接关系。

    另外,潘先生与房东张先生是否存在相关补偿协议,两人说法也各不相同。潘先生称,他和房东之间存在协议,说好拆迁补偿归自己。这与之前他与葛主任的说法矛盾,但潘先生没有解释,也拿不出纸质协议,只是说:“当时我和房东还一起去拆迁办,说让他们把钱直接打到我的户口,是拆迁办不同意。”

    而房东也说存在协议,但协议的内容却和潘先生说的截然不同。“当初说好的,租金退给他,补偿全都和他无关,协议上都写好的。”房东所指的协议就是当初的租房协议。协议上的确提到了房屋拆迁相关内容,但只是写到“如政府征用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但未写明补偿的归属问题。

    律师意见:补偿是针对房屋,而不是经营者

    潘先生和张先生对相关法律规定都不了解,但都坚称补偿应归自己。那么潘先生到底能不能拿到这笔补偿?为此记者咨询了律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郝雪涛律师解释:潘先生能否拿到经营性用房的拆迁补偿,主要是要看该补偿款是针对房屋性质的补偿还是针对经营者的补偿。根据葛主任的说法,经营性用房补偿应该是针对房屋性质的特定补偿,而不是针对房屋经营者的补偿。因此,房东领走这笔经营性房屋补偿款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如果潘先生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和房东张先生的约定,他也可以向张先生主张补偿款。

    一般情况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潘先生可以要求房东张先生分担装修损失,但租房协议上有“如政府征用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的约定,说明潘先生对房屋可能被拆迁是知情并认可的,这也基本上免除了房东张先生的责任。

    事实上,潘先生和房东张先生对此双方各有一套说法,但都没有什么确实的证据。

    就在截稿前,九堡杨公村村委会项书记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村委会了解情况后将出面协调。请潘先生来杭州一趟,双方坐到一起进行协商。潘先生也表示,今明两天将来杭州与房东协商处理。

    杭州网记者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来源:杭州网 作者:见习记者 王雯 编辑:李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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