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2〕155号
市环保局、市林水局:
你们《关于要求印发〈杭州市主城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杭环〔2012〕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杭州市主城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由你们共同印发《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二、《方案》是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依据。在主城区内从事上述相关活动,必须符合《方案》规定。在功能区内进行的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功能区及周围其他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和目标水质的实现。
三、主城区各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应按《方案》规定的目标水质标准进行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强污染源整治,削减和控制排污总量,改善水环境,使功能区达到水质目标要求。
四、确因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方案》进行调整的,由主城区各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经科学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0日 |